明代設養濟院 鰥寡孤獨者受惠 | 生活知史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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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傳統美德,《禮記.禮運》提到,「故人不獨親其親,不獨子其子,使老有所終,壯有所用,幼有所長,矜寡孤獨,廢疾者,皆有所養。」鰥寡孤獨者需要幫助,明代因此推出惠民措施,設立養濟院幫助他們,由官府供給衣食和喪葬費用,成為其中一項
恤政。養濟院的設立不單令當時社會的老弱者受惠,亦能安撫民心,有助穩定社會秩序。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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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收養孤寡老人的慈善機構古已有之,例如南北朝的孤獨園、六疾館;唐朝的悲田養病坊、北宋的居養院等。而養濟院早見於南宋初年,去到元代被稱為孤老院。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後,於洪武五年設立孤老院,其後改名為養濟院,並明確規定「民之孤獨殘病不能生者,許入院。」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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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妥善照顧社會上有需要人士,《大明律》列有「收孤養老」一項,專門提到「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,貧窮無親屬依倚,不能自存,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,杖六十若;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,以監守自盜論。」太祖雷厲風行之下,當時不少府縣都紛紛設置養濟院。明成祖年間,亦致力於建立養濟院。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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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養濟院採用原籍收養政策,由政府撥米銀供養,獲收留的的老弱者,每月可得米三斗,冬夏有一匹布等。沈榜編纂的《宛署雜記》記載,神宗年間,單是宛平一縣,便收容超過兩千人。曾經有葡萄牙商人於十六世紀來到中國,沿街看不到乞丐,他們認為這與養濟院收容患病窮困之人有莫大關係。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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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記載,當時有部分官員、富豪及鄉紳響應官府的舉措,捐出俸祿或錢財田產賑濟老弱病殘,亦參與養濟院的擴建及修整,造福社會。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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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有效制度亦需要良好的執行,到了明朝末年,養濟院衍生出貪污舞弊等種種問題,例如冒名認領、有騙子賴死不走、院方繼續使用已逝世的老弱名額認領錢糧等,剝奪真正有需要人士得到救助的機會。其後去到清代初年,養濟院制度因時制宜,大大擴展收養範圍,惠及更多老百姓。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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